依本公司章程,本公司董事會目前設置董事五人及監察人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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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2)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3)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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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1 | |||
董事2 | |||
董事3 | |||
董事4 | |||
董事5 | |||
監視人1 |
(1)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7)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七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8)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9)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10) 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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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1 | ||||||||||
董事2 | ||||||||||
董事3 | ||||||||||
董事4 | ||||||||||
董事5 | ||||||||||
監視人1 | ||||||||||
監視人2 |
本公司參酌「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0條第4項,董事會成員組成宜注重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需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宜具備之能力如下:
(1) 營運判斷能力。
(2)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3)經營管理能力。
(4)危機處理能力。
(5)產業知識。
(6)國際市場觀。
(7)領導能力。
(8)決策能力。
營運判斷 | 會計及財務分析 | 經營管理 | 危機處理 | 產業知識 | 國際市場觀 | 領導能力 | 決策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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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1 | ||||||||
董事2 | ||||||||
董事3 | ||||||||
董事4 | ||||||||
董事5 | ||||||||
監視人1 | ||||||||
監視人2 |
本公司參酌「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0條第4項,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以及為符合國際間ESG之發展趨勢,董事會成員之組成情形如下表